关于申报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的通知
电力行业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资格鉴定委员会、机械行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资格鉴定委员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资格鉴定委员会、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各民用核承压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的有关规定,国家核安全局拟选定一批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从事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自愿原则,凡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申报条件》(见附件一),能够按照《焊工项目考试管理指南》(见附件二)的要求开展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的单位,均可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申请指南》(见附件三)的要求在2008年11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国家核安全局将组织技术后援单位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相关信息将在环境保护部的政府网站(www.mee.gov.cn)公布。
四、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的有关要求,考虑地域分布和焊工考核的需求选定首批考核中心。
五、选定首批考核中心后,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应在选定的考核中心进行。
联系人:国家核安全局核设备处 沈伟
电话:(010)66556367
传真:(010)66556366
E-mail:shenweibuct@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申报条件
2.焊工项目考试管理指南
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申请指南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焊接 考核中心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机械科学研究总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附件一: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申报条件
1. 目的
为了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简称“考核中心”)的选定。
3. 基本要求
考核中心应由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的持证单位组建。该持证单位作为申请单位提出考核中心的申请,其法定代表人即为考核中心的主任。
考核中心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到期,且需要继续进行焊工考试工作的考核中心应由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到期6个月前提出重新申请。
4. 申请范围
申请单位应根据HAF603附件1表1和《焊工项目考试指南》明确考核中心申请进行考试的焊接方法和专项焊接项目。考试申请范围内的焊接方法和专项焊接项目应在申请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范围之内。申请进行Y类专项考试的除外。
对于申请范围内有Y类专项考试的考核中心,应在拟进行该专项操作技能考试的单位设置专项焊工考点,该单位应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所涉及的考试项目应在其许可范围内。
申请单位还可申请设置考核中心的焊工集中考点。
对以上项目和考点,申请单位可在申请考核中心时同时提出,也可在被选定后,由申请单位提出扩大范围申请。
5. 技术能力
(一)考核中心应至少有能力承担焊条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埋弧焊和熔化极气体保护焊中三种焊接方法的焊工项目考试。
(二)申请范围内有X类专项考试的,考核中心应具有相应的专项理论知识考试的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每项专项焊接考试题库应不少于100道题目;对于同一考核中心,类似的专项焊接考试题库可以合并,但合并后的题库题目数量应不少于200道。
(三)针对申请范围,考核中心应掌握操作技能考试的技术要求;具有试样制备、检验和考试结果的评定能力;具有确认或编制焊工项目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的能力。
6. 人员配置和能力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考核中心主任;负责考核中心的全面工作。
对每一个考核中心,申请单位应推荐一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应工作能力的考核中心质量总监人选,国家核安全局选定考核中心时予以确认。考核中心质量总监负责核安全文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焊工项目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维护,焊工项目考试的检查和监督,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相关情况。
质量总监对所有报送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对每一个考核中心,申请单位任命一名专职常务副主任,负责考核中心的日常工作。
考核中心应当是申请单位负责焊工项目考试的具有独立编制的机构。考核中心专职人员应当至少包括:常务副主任1人;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人;核Ⅱ级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人。
考核中心质量总监和常务副主任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原则上,考核中心质量总监可由考核中心编制之外的人员兼任。
7. 场地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明确考核中心申请范围内的操作技能考试的考试场地和焊工项目考试工位数量。考试场地内采光照明、通风除尘以及防火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考核中心应具备的独立的工作场所。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的考试场地应至少有20个考试工位,每个考试工位不小于4平方米,并应配有相应工作台架、工夹具等。
(三)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应具有对其内部考试工位操作技能考试全过程分别进行视频监控和录像的手段。
(四)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应具有专用库房存放试板、试样、工具、辅料、考试试件以及焊接材料。
(五)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应设立质量总监监控室、考核中心办公室及学员更衣室。
(六)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应设置能容纳30人以上的教室,作为进行考场制度陈列、考前说明、考试用焊接设备介绍及使用讲解、以及候考焊工休息等的场所。
8. 设备能力
申请单位应具备与申请范围相适应的焊接设备、仪器仪表、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测量工具等。焊工项目考试相关活动不得分包。
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内至少应当具备焊条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埋弧焊和熔化极气体保护焊中的三种焊接方法的焊接设备,总数不低于焊工项目考试工位数量,并配备相应的仪器仪表、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等。
9. 焊工项目考试管理
申请单位应根据《焊工项目考试指南》建立完善的焊工考核和管理制度,并编制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考试细则。
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质量保证大纲编写《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质量保证分大纲》,建立健全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该分大纲中除满足HAF00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明确考核中心负责人、考核中心质量总监、常务副主任、主考人、专项理论知识考试负责人、试件制备人(人员或单位)、考试监考人(人员或单位)、试件检验人(人员或单位)等的组成、资格条件和职责。
申请单位至少应针对焊工项目考试活动形成以下书面程序,以保证焊工项目考试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焊工项目考试组织机构、职责及资质管理程序
焊工项目考试管理程序
焊工项目考试质量计划管理程序
焊工项目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控制程序
焊工项目考试试件检验控制程序
10. 焊工集中考点和专项焊工考点
10.1 申请单位对所有的焊工集中考点和专项焊工考点的焊工项目考试工作负责。
申请单位应当定期对各考点的考试业绩、质量保证体系、设备设施、检验试验、考试材料准备、考试场地、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质量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10.2 焊工集中考点需满足下述条件:
(1)设置在申请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集中,有焊工项目考试需要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地点;
(2)考点应当至少有10个焊工项目考试工位,其他条件应满足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和考试场地的要求,检验活动不得分包;
(3)申请单位应负责将焊工项目考试的质保要求传递到各焊工集中考点,编制专门的管理程序控制各考点的焊工项目考试工作。
10.3 专项焊工考点应具有与申请考试项目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和工辅具等硬件条件。
专项焊工考点所在持证单位应至少指定两名技术人员配合考核中心协调相关管理工作。
申请单位负责应将焊工项目考试的质保要求传递到各专项焊工考点,应与专项焊工考点所在持证单位签订建立专项焊工考点的协议书,确定双方责任、考试方式、考试项目、考试材料准备、考试场地、使用设备设施保障、考试人员选择、质量保证、考试费用和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协议书失效,专项焊工考点资格自动失效。
11. 焊工项目考试档案管理
考核中心工作场所应具有专用的档案室,焊工项目考试有关档案应当保存齐全。各焊工集中考点和专项焊工考点的焊工项目考试有关档案也应保存在该档案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