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建城〔2016〕227号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到2017年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标准和评价体系。到202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
三、提前谋划,加强焚烧设施选址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导。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遵循城乡发展客观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和公众诉求,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公开相关信息。项目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规划用途有明显标示。强化规划刚性,维护政府公信力,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推进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工程建设。选择以垃圾焚烧发电作为主要处理方案的地区,要提出垃圾处理的其他备用方案。
(二)统筹解决选址问题。焚烧设施选址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并重点考虑对周边居民影响、配套设施情况、垃圾运输条件及灰渣处理的便利性等因素。优先安排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用地计划指标,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单列,并合理安排必要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确保项目落地。加强区域统筹,实现焚烧设施共享。鼓励利用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焚烧设施。
(三)扩大设施控制范围。可将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核心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核定。防护区为园林绿化等建设内容,占地面积按核心区周边不小于300米考虑。
四、建设高标准清洁焚烧项目
(一)选择先进适用技术。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原则,以垃圾焚烧锅炉、垃圾抓斗起重机、汽轮发电机组、自动控制系统、主变压器为主设备,综合评价焚烧技术装备对自然条件和垃圾特性的适应性、长期运行可靠性、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消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应根据环境容量,充分考虑基本工艺达标性、设备可靠性以及运行管理经验等因素,优化污染治理技术的选择,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及环评批复要求。
(二)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开展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静脉特色小镇等建设,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降低选址难度和建设投入。优化配置焚烧、填埋、生物处理等不同种类处理工艺,整合渗滤液等污染物处理环节,实现各种垃圾在园区内有效治理,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三)严控工程建设质量。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地方标准的要求,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及工作程序。项目建设各方要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成本之间的关系,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和建设周期,实现专业化管理,文明施工。严禁通过降低工程和采购设备质量、缩短工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恶意降低建设成本。
(四)合理确定补贴费用。分析项目投资与运行费用,应明确处理规模、建设期、建设水平、工艺设备配置、垃圾热值、分期建设、运营期限、余热利用方式等边界条件,充分考虑烟气、渗滤液和灰渣的处理要求。垃圾处理补贴评价内容包括工程分析、垃圾处理补贴费用分析、其他成本节约与合法收益分析三部分。工程分析要根据工程技术要求,对主设备质量成本、建设水平、运行数据等进行客观评价。垃圾处理补贴费用分析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其中基准收益率可参照行业平均水平分析计取,以进厂垃圾量计算,吨垃圾售电超过280千瓦时的部分按当地标杆电价计算。其他成本节约与合法收益分析应考虑建设期和成本变化等因素影响。
(五)加强飞灰污染防治。在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飞灰处置出路。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生活垃圾焚烧与飞灰处置设施建设,并开展飞灰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飞灰产生、利用和处置的执法监管。
五、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
(一)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在垃圾焚烧项目前期,要在项目属地入社区、入村广泛开展调研,与村社干部、群众代表等深入交流座谈,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系统分析各方诉求。对疑虑和误解,应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要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积极研究解决措施;对采取不当方式表达不合理要求的,应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制止。
(二)周密组织发挥合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各负其责,与项目属地政府统一思想,切实形成合力,市场主体做好相关配合保障。根据建设任务和时间要求,将基本建设程序和开展群众工作紧密结合。要抓好工作细节,注重方式方法的针对性,注重群众工作实效。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三)广泛发动赢得支持。要围绕群众关注的问题深入开展解疑释惑工作,将考察焚烧厂的所见所闻、焚烧技术装备、污染控制等内容制作成视频宣传片和画册,连续播放、广泛宣传,打消顾虑,争取群众对项目建设的信任和理解。充分发挥学校作用,组织师生学习有关垃圾焚烧处理知识、焚烧厂项目建设有关做法等,建立广泛牢固的群众基础。
六、集中整治,提高设施运行水平
(一)集中开展整治工作。结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考核评价工作,对现有垃圾焚烧厂的技术工艺、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焚烧炉必须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未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在线监测和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的焚烧厂,应及时整改到位,并通过企业网站、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等方式对外公开在线监测数据,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不能连续稳定达标排放的设施,要及时停产整顿,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对于生产使用中的问题,要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要求,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有效去除烟气中的污染物。对于设备老化和工艺落后问题,要尽快组织实施改造,保证设施达标排放。对整治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设施,依法进行关停处理。对故意编造、篡改排放数据的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二)实施精细化运行管理。加强对垃圾焚烧过程中烟气污染物、恶臭、飞灰、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监管,控制二次污染。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明确突发状况上报和处理程序,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建立清洁焚烧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设备寿命期管理,推行完好率、合格率与投入率等指标管理,推进节能减排与能源效率管理,达到适宜的水利用率、厂用电率、物料消耗量和能源效率,有效实现碳减排。
(三)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努力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益”,实现共享发展。
七、创新方式,全面加强监管
(一)严格招投标管理。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投资建设运行处理企业的技术、人员、业绩等条件。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和黑名单制度,鼓励和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行。对于中标价格明显低于预期的企业要给予重点关注,加大监管频次。对于中标企业恶意违约或不能履约的情况,依照特许经营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的经济惩罚或行政处罚,必要时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杜绝违法排放和造假行为。焚烧厂运行主体要向社会定期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通过驻场监管、公众监督、经济杠杆等手段进行监管,采用信息化、互联网+、开发APP等方式实现全过程监管。加强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工作,所有规划、在建和运行的焚烧项目情况必须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强化设施运行监管,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要求,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工作。
(三)推进实现共同治理。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要落实各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和公众以及相关机构的责任,共同开展相关工作。社会单位和公众是产生垃圾的责任主体,要树立节约观念,减少垃圾产生,依法依规参与焚烧厂规划建设运行监督。要积极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依托AAA级垃圾焚烧厂等标杆设施,在保证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完善公众参观通道,开展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形成有效的交流、宣传和咨询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全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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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