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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2014-10-30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部

2014-10-30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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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52725000003760

  组织机构代码:55281270-1

  法定代表人:黄辉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13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完成部分主体工程建设。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4年4月9日《关于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4〕55号)及2014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4年6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4年6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4〕6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停止建设。在通过我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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