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大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123000006243
组织机构代码:78873371-9
法定代表人:邵柏库
地址:沈阳市康平县张强镇东一棵树村
铁法煤业集团大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长城窝堡矿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5年12月经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2007年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变更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8年8月经我部批复。该项目于2009年9月开工建设后,建设内容再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12月21日《关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城窝堡矿井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5〕1009号)、环境保护部2008年8月5 日《关于〈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城窝堡矿井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批复》(环审变办字〔2008〕35号)、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4年10月10日《关于对铁法煤业集团大强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报告》(东北环督函〔2014〕36号)及2014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图像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4年11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并递交了相关材料,我部已对材料进行了核审。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4年11月2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4〕110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及你公司《说明》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长城窝堡矿井项目变动工程停止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长城窝堡矿井项目停止生产,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长城窝堡矿井项目变动工程停止建设。在该项目变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
(二)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长城窝堡矿井项目停止生产。在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恢复生产。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央总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 3月6 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分别书面报告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25日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