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KP11-1-3d井等40个项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KP11-1-3(d)、EP17-1-2(d)、EP18-5-1(d)、EP18-5-2(d)、HZ26-6-2(d)、EP20-5-5(d)、EP20-5-6(d)、HZ10-2-2(d)、HZ27-5-1(d)、LF25-3-1(d)、LF25-3-2(d)、BY9-1-1(d)、BY9-1-2(d)、EP9-1-1(d)、EP9-1-2(d)、EP9-2-1(d)、EP9-2-2(d)、EP9-3-1(d)、EP9-3-2(d)、KP17-1-1(d)、KP17-1-2(d)、HZ27-5-2(d)、HZ21-1-19(d)、LF8-3-2(d)、LF25-2-1(d)、LF25-2-2(d)、LF8-1-4(d)、LF9-7-1(d)、PY4-2-4(d)、PY4-2-5(d)、PY10-1-2(d)、PY5-1-B29H1、PY4-2-B13H1、HZ33-1-A6H、HZ33-1-A7H、HZ33-1-A8H、HZ32-2-8Sa、LH11-1-B4H3、LF7-2-A7、LF7-2-A8H等40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9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