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南分公司22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中海油琼函〔2019〕3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CN6-2-1(d)、CN6-2-2(d)、CN6-2-3(d)、LD10-4-1(d)、LD10-4-2(d)、LD30-2-1(d)、LS26-1-1(d)、LS31-2-1(d)、LS32-1-1(d)、LS32-2-1(d)、LT26-4-1(d)、LT26-4-2(d)、LT26-4-3(d)、QH18-2-1(d)、WC13-4-1(d)、YL1-1-2(d)、YL1-2-1(d)、YL1-2-2(d)、YL1-3-1(d)、YL8-1-4(d)、YL8-3-3(d)、YL13-1-2(d)等22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12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