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LS30-6-1等13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请示》(中海油沪安〔2019〕156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LS30-6-1、WZ13-3-1、WZ14-2-1、LS36-1N-1、LS35-3E-1、LS24-2-1、LS36-1-A6、LS36-1-A7、SHX36-5-A4H、SHX36-5-A5、HY1-1-A7H、BYT-A9、HY1-1-A10H等13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12月13日
抄送:中国海警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