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湛江分公司19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20〕2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WS16-9-7(d)、WS16-9-8(d)、WS22-9-10(d)、WS23-4-1(d)、WS23-4-2(d)、WZ6-9-A6S1、WZ6-9-A7H2、WZ11-2-B3H1、WZ11-1N-A6S1、WZ11-2-A8、WZ11-2-A9 、WZ11-2-A10、WZ11-4N-B25、WZ11-4N-B27H、WZ11-4N-B28、WZ11-4N-B29、WZ11-4N-B30、WZ12-2-B40、WZ12-2-B41等19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1%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20年3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