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海南分公司18口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函》(中海油琼函〔2020〕7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DF13-1-14(d)、DF13-1-15(d)、DF13-1-16(d)、DF13-2-12(d)、DF13-2-13(d)、DF13-2-14(d)、DF13-2-15(d)、LD15-1-6(d)、LD15-1-7(d)、LD16-2-1(d)、LD22-1-8(d)、LD22-1-9(d)、LS17-2-10(d)、LS18-4-1(d)、LS18-4-2(d)、LS25-1E-2(d)、LS25-1E-3(d)、LS25-5-1(d)等18口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水基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浆和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20年6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