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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辐射安全许可证中Ⅰ类放射源使用许可注销的复函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注销Ⅰ类放射源的申请》(党政办2019〔1号〕)收悉。鉴于你单位已按法规要求完成辐照装置退役,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同意注销你单位Ⅰ类放射源使用许可。
注销你单位Ⅰ类放射源使用许可后,根据《条例》规定,你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权限将由我部转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你单位应在收到此函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换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