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舟山港外钓30万吨级油品公共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舟山港外钓油品应急储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宁波-舟山港外钓30万吨级油品公共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舟港外油储函〔20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外钓岛西北侧岑港港区,临近外钓岛光汇油品码头工程。码头性质为油品码头,设计年吞吐量1300万吨,其中原油1200万吨,燃料油100万吨。主要建设内容为码头工程、公用及辅助工程,其中,码头工程主要包括1个30万吨级油品泊位,长440米,采用高桩墩式蝶形布置,配置4台装卸臂、4条输油管道和1套油气回收装置。油品储运主要依托后方已建油库工程、浙江天禄能源有限公司油品储运工程和岑港外钓岛至马目输油管道工程。
该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2014-2030年)》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将对区域生态环境、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并对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项目建设主要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措施
(一)环境风险及防控措施。港区船舶风险事故和接卸输送系统事故泄漏的油品及火灾爆炸事故产生的次生污染物等将对港区及相关区域水环境和周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本项目区域内建立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项目投运前建成满足码头、输送管道、后方油库等风险事故处置能力要求的10万立方米以上的环境应急事故池,港区设置永久布防型围油栏,码头、输油管道系统设置围油坎和漏油监测报警系统,输油臂配置紧急脱离装置(ERC),应急阀门应同时设置电动、气动和手动关停装置。建成一次应对1000吨溢油事故综合清除控制能力的应急设备库,配备收油机、浮油回收船、围油栏、吸油毡等应急设备和物资,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强化港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优化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警设计,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港区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加强航道内船舶导助和交通秩序管理,禁止在大风及雷暴等不利天气条件下靠泊作业。
(二)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营运期装船作业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将对区域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该项目在投运前,配合地方政府落实《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的要求。配置油气回收装置,加强油品储运设施泄漏检修工作,最大限度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营运期应加强项目及周边挥发性有机物跟踪监测工作,一旦发现超标,应采取补救措施。
(三)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桩基施工破坏底栖生物栖息环境,对水生生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国际航线船舶压载水排放对相关区域生态环境将产生一定影响。涉水施工避开5至8月鱼类产卵期,并在施工前对鱼类进行驱赶。下阶段应落实生态修复措施,选择适当的海域、时间、放流种类等开展增殖放流工作,按要求开展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必要时采取生态补救措施。配合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本项目配套建设压载水收集及处理设施,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影响。
(四)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码头含油污水和船舶污水排放将对水质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按雨污分流原则进行排水系统设计,港区生活污水和预处理后的含油废水,接入依托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禁止向海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其他影响及保护措施。船舶垃圾、码头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油污泥等,将可能对区域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统筹研究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置设施布局与建设,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处置。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码头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按规定妥善处置。
三、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环境保护责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加强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行3至5年,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我部委托华东督察局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华东督察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2月6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华东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