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番禺30-1气田(PY30-1-A12H&A12P井等5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番禺30-1气田(PY30-1-A12H&A12P井等5口)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海油安〔2019〕6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番禺30-1气田DPP平台实施5口调整井,其中4口利用预留井槽新钻,1口利用老井侧钻,均为非注水式采气井。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油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施工船舶生活污水、机舱含油污水、含油生产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海,其中,含油生产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原环评批复总量。除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废弃物外,其他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运回陆地处理。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东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
(四)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其排放时间应避开所在海域主要经济鱼类产卵盛期(3月至5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0年5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