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锦州31-1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锦州31-1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0〕4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拟新建1套水下生产系统JZ31-1SPS,共钻2口气井,同时新铺设1条海底混输管道(JZ31-1SPS至JZ25-1S CEP,16.6公里)和1条脐带缆(JZ25-1S CEP至JZ31-1SPS,16.6公里)。本工程拟对依托设施JZ25-1S CEP、JZ25-1S CEPF、JZ25-1S WHPA和JZ25-1S WHPE等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非油层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处理达标后排海。含油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钻井船机舱含油污水铅封后运回陆地处理。含油生产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注地层不排海。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注水作业管理,防范地质性溢油事故发生。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作业,在注水过程中加强实时监测,杜绝超注超压。
(四)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改完善锦州25-1南油气田溢油应急计划,将本工程纳入其中,并报我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海河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辽宁省渔业、海事部门和辽宁海警局。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施工作业应避开斑海豹在附近海域繁殖和洄游的集中期(1月-2月),海底管缆挖沟作业及钻井液/钻屑排放应避开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盛期(5月中旬-6月上旬),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施工期间加强观测,如发现斑海豹靠近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科学驱赶,施工船舶航行中应加强观测并及时避让斑海豹。
三、海河北海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海河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1年5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