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请示》(辽核办发〔2020〕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徐大堡镇方安村,规划建设两台VVER-1200型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总热功率3200MW,发电功率1274MW。
《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格式和内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808-2016)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施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环境影响结果和设计基准事故条件下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限值要求;流出物和环境监测的考虑恰当。
按照审评意见修订完善后的《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可以作为本项目的审批依据。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落实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方案,确保本项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
三、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我部委托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1年7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