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星26号卫星项目地面应用系统及地面标校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星26号卫星项目地面应用系统及地面标校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国卫通函字〔202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分别位于黑龙江哈尔滨市、广东深圳市、四川都江堰市、云南大理市、西藏拉萨市、宁夏银川市和新疆乌鲁木齐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上述7个地点各新建1座信关站,在四川都江堰市新建1座便携地面标校站。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控制电磁辐射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周围电磁辐射场强值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1996)限值要求。天线周围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站内工作人员严格操作,加强巡视管理。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黑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黑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