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地区铀矿资源调查评价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核工业地质局:
你单位《关于审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地区铀矿资源调查评价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核地发〔2021〕2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分别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和江西省赣州市、吉安市,主要内容为采用钻探方式开展铀矿地质勘查。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15848-2009)开展废物治理、环境监测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施工剥离的表层土应单独存放管理,待施工完毕后用于回填复绿。
(三)钻探结束后及时封堵钻孔,做好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工业二七〇研究所,核工业二四三大队,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