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埕海2-3井场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埕海2-3井场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油报〔2021〕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拟在埕海2-3井场部署井位32口,包括19口采油井(其中5口利用现有勘探井直接转为采油井)和13口注水井;配套建设混输管线0.6公里、注水管线0.6公里;新增2台600千瓦燃气加热炉用于油井采出物流加热;新增一体化卸油泵撬设施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污染物处理措施,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污染物不排海。其中,含油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非油层水基钻井液和钻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生产垃圾运回陆地处理;洗井废水运至埕海联合站处理;含油生产水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不排海。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改完善中国石油大港油田溢油应急计划,将本工程纳入其中,报我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备案。严格落实人员巡视制度,防止事故发生时溢油通过养殖池排水沟入海。发生溢油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溢油应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海河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河北省渔业、海事部门和河北海警局。
三、海河北海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书送海河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月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