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气东输四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吐鲁番-中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管网集团联合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西部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西气东输四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吐鲁番-中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联合西部〔20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起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吐鲁番联络站(含),途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哈密市、甘肃省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等3个省(自治区)9个地级市,止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卫联络站(含),新建管道长1726.9公里,不含沙坡头段(桩号CA032至58#阀室,长度18.1公里,该段单独立项,不纳入本项目环评),设计管径1219毫米、压力12兆帕、输气量150亿立方米/年,管道输送净化天然气,气源主要来自中亚天然气和塔里木气田。全线新建工艺站场12座,新建阀室58座。管道采用沟埋敷设方式,埋深一般不小于1.2米。新建施工便道48.5公里,整修既有道路186.5公里。2012年,项目疏勒河隧道段(长度514.4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符合《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22〕154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工程经过的区域地形地貌以吐鲁番—哈密盆地冲击平原和戈壁、北山山地戈壁、河西走廊戈壁和冲击平原、陇中黄土高原丘陵、腾格里风蚀堆积沙漠为主。管道沿线穿越祁连山水源涵养功能区、东天山水源涵养功能区、腾格里沙漠防风固沙功能区、北山山地防风固沙功能区、河西走廊西部防风固沙功能区、吐鲁番—哈密盆地防风固沙功能区、河西走廊干旱荒漠—绿洲农产品提供功能区和哈密农产品提供功能区等8个生态功能区。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以其他土地、草地和耕地等为主。管道并行现有管廊带敷设,沿线分布有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嘉峪关大峡谷省级地质公园、古长城世界文化遗产等14处生态环境敏感区,除古长城世界文化遗产穿越管段外,其余管段穿越已经主管部门同意。根据报告书,全线工程永久占地60.72公顷,临时占地4960.2公顷,全线土石方挖方3320.65万立方米,填方3308万立方米,弃方12.65万立方米,全线共设置9处弃渣场。施工作业带清理、管沟开挖、管道敷设、阀室和站场建设等,将对沿线生态系统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管道沿线分布有湿陷性黄土(桩号BL038~BL042、BL051~BL059)、盐渍土(桩号AR119~AR134、BL052~BL054)、风蚀沙埋(桩号BK016~BK052)等特殊地质管段,在特殊地质路段施工可能产生黄土湿陷、淋溶和流沙侵蚀等不利环境影响。
(二)环境风险。沿线分布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14处生态环境敏感区及249处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天然气泄漏及其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将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三)水环境影响。工程以定向钻、隧道、开挖等方式穿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大河沿河干流、甘肃省嘉峪关市北大河等河流,以顶管方式穿越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以开挖方式穿越甘肃省玉门市河西林场等地下水水源保护区,以开挖、盾构方式穿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地下水水源保护区。隧道盾构施工产生的弃渣、定向钻施工产生的废弃泥浆和钻屑、河流开挖产生的悬浮物、设备清洗及清管试压水、站场生活污水等,将可能对地表水环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扬尘、噪声和固体废物以及运营期站场噪声和清管废渣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和人员车辆行走路线,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优先利用既有道路和设施。除已论证的临时工程外,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新增施工营地、泥浆池、弃土场等临时工程,不得在其中排放污染物。对剥离的表土采取分层开挖、单独堆放、回填利用等措施,施工结束后根据周边生态状况,实施必要的生态修复。
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段应避免在鹅喉羚等保护动物集中迁徙期施工。加强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和随意破坏野生植物,施工时做好原有砾幕层的保存,尽量减轻施工干扰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必要时设置防风碎石沙障或草方格固沙。严格落实新疆哈密河国家湿地公园管段定向钻及甘肃民勤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段盾构隧道穿越方案。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盾构隧道始发井、接收井位置,远离湿地公园范围,禁止在湿地公园设置弃渣场、泥浆池及排污倾废。弃渣场按要求设置挡渣墙、排水沟,封场后实施生态修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落实各项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建设,应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保护。
鉴于项目与西气东输三线等管道并行铺设,应针对并行管道段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专题研究。针对工程建设对荒漠生态系统影响和修复成效等开展专题研究,为持续优化相关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提供技术支撑。对湿陷性黄土管段采取加深管道埋深、对盐渍土管段采取强化管道防腐等级、对风蚀沙埋管段采取草方格固定等保护措施,持续开展特殊地质管段的生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优化保护措施。针对沿线受扰动的荒漠、草地等生态系统,采用砾石等材料设置沙障,施工结束后实施生态修复。
(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格控制并行和交叉间距,落实安全敷设等安全措施要求,防止施工破坏现有管廊带管道。工程沿线分布较多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进一步优化管线路由、站场平面布局和施工方案,最大程度远离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进一步降低环境风险。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的管段,采取提高管道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加大埋深、提高防腐等级等措施,强化管道本质安全。
管道全线采用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SCADA),各监控、监视阀室设置远程终端装置(RTU),站场设置站控系统(SCS)和安全仪表系统(SIS);站场进出口和监控阀室设置紧急截断系统(ESD),确保事故状态自动紧急切断。加强运营期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道壁厚和内腐蚀检测,增加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管段的巡线频次。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等。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细化事故状态下人口密集管段的撤离方案,相关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及措施应纳入预案,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完善和修订,并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北大河顶管穿越和黑河盾构隧道穿越的施工方案。穿越大中型河流时,在工程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非开挖方式穿越。采取开挖方式穿越大河沿河等河流应在枯水期实施,并加设围堰。采取定向钻、盾构隧道等非开挖方式穿越其他水体时,定向钻出入土点、顶管竖井和盾构隧道始发井、接收井应远离敏感水体。加强施工期污(废)水的收集与处理,施工生活污水和清管试压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严禁排入敏感水体。施工期泥浆优先回用,未综合利用的废弃泥浆排入泥浆池妥善处置。妥善收集处置运营期各类污(废)水,运营期站场污(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或依托污水处理厂处理。
优化穿越水源保护区管段设计和施工方案。项目施工应远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挖穿越水源保护区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盾构隧道穿越黑河选择在枯水期施工。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施工营地和排污倾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位和水质开展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优化保护措施。强化坎儿井穿越段的保护,施工场地远离坎儿井竖井,严禁向竖井排污倾废。坎儿井管段施工前应制定保护方案,按地方相关规定经坎儿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防渗措施,强化施工机械管理,避免废油等污染地下水,对泥浆池采取铺设防渗膜等措施,对站场固废临时堆放区、排污罐和危废储存区域按要求强化防渗。
(四)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及运营中应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扬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开展非正常工况排放天然气的收集和利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嘉峪关压气站、古浪压气站等压气站平面布置和设备选型,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站场厂界和敏感点达标。采取安排在白天放空等措施,切实减缓突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置,施工废料回收利用,定向钻废弃泥浆、清管和分离器检修废物按环保要求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吐鲁番市、哈密市、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吐鲁番市、哈密市、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7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吐鲁番市、哈密市、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中卫市人民政府,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管网集团,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