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卫新河四女寺至辛集闸段达标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
《漳卫南局关于报批漳卫新河四女寺至辛集闸段达标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漳规计〔20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漳卫新河四女寺至辛集闸段达标治理工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滨州市和河北省沧州市境内,是海河流域漳卫河系下游防洪骨干水系。工程建设任务是针对漳卫新河四女寺枢纽至辛集闸段出现的河道淤积、堤防沉降、险工及穿堤涵闸破坏等防洪排涝方面的问题进行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减河四女寺南进洪闸至天衢路桥段河道及漳卫新河崔口桥至辛集闸段清淤扩挖,堤防加高加固,左堤截渗处理,堤段填塘固基,险工治理,穿堤建筑物治理,堤顶道路硬化,上堤路恢复,生产桥拆除重建,对王营盘、罗寨、庆云和辛集等4座拦河闸除险加固等。
漳卫新河四女寺至辛集闸段达标治理工程符合《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国函〔2013〕36号),已列入2022年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漳卫河“21·7”洪水灾后治理实施方案》,水利部以水规计〔2023〕352号文出具可研报告行业审查意见。工程实施将对水环境、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施工期减河清淤扩挖、施工导流对减河水文情势及水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施工将导致减河约8.92公里河段处于干涸状态。工程围堰内干场作业河段周边地下水可能会受到影响而出现短暂水位下降。工程施工产生的污(废)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二)生态影响。工程永久占地和施工临时占地将造成陆生植被、湿地植被等生物量损失,施工噪声可能对陆生动物造成惊扰,施工占地、土方开挖、弃土弃渣堆放等可能造成陆生动物生境占用和破坏。施工期河道清淤扩挖、施工围堰填筑与拆除等涉水施工扰动影响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和鱼类的生境,造成生物量损失。工程涉及山东省鲁西北平原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山东德州减河国家湿地公园、山东武城四女寺省级湿地公园等环境保护目标,工程实施将对其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还将产生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及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采取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减缓施工期对减河水文情势影响,降低对减河水生生态系统的影响。施工期及运行期南进洪闸下游减河非汛期10月至次年5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0.712立方米/秒,汛期6月至9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2.137立方米/秒,漳卫新河辛集闸及上游王营盘闸、罗寨闸、庆云闸非汛期10月至次年5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38立方米/秒,汛期6月至9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4.14立方米/秒,当来水量不满足下泄流量要求时,按来水量下泄。采取有效的污(废)水处理措施,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做好施工期水质监测。
(二)强化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施工临时占地和扰动影响,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优化减河清淤扩挖施工时序,避让夏候鸟停留期。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加强堆存的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湿地公园内的修复应结合湿地恢复的需要开展。施工期采取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扰动,开展鱼类和底栖生物增殖放流。考虑未来河流连通性恢复和水生生态保护修复的需要,拦河闸应预留过鱼设施布置条件。工程涉及湿地公园和生态保护红线,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或者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确保工程实施符合环境敏感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下阶段设计及施工应采取并严格落实针对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内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和弃土弃渣场;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相关保护措施。
(三)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易产尘的施工活动采取湿法作业,施工区实行封闭围挡并设置喷淋系统,拌合站等采取密闭设计或强化抑尘措施;强化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设置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底泥运输车辆应采取全密闭及防渗漏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臭味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加强与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的衔接,做好应对工作。采用低振动、低噪声施工设备,在主要噪声源设置减振、隔声装置,优化施工布局,高噪声施工设备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施工,在施工区临居民点侧设置临时隔声屏障、安装隔声窗,采取交叉施工、限速、禁鸣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设置噪声在线监测仪;预留资金做好补偿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妥善处置,强化弃土弃渣的综合利用。采用板框压滤方式处理底泥,最大限度实现底泥的综合利用,尽可能减少取土和弃土弃渣量,集中抛泥区应远离居民设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的环境管理。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等,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并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针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优化和强化。
五、沧州市、德州市、滨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河北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以及沧州市、德州市、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5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河北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沧州市、德州市、滨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德州市、滨州市生态环境局,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