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渤中19-6气田II期、渤中25-1/南油田5井区调整/渤中25-1油田沙三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渤中19-6气田II期、渤中25-1/南油田5井区调整/渤中25-1油田沙三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3〕6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渤中19-6气田新建3座无人井口平台(BZ19-6 WHPE、BZ19-6 WHPF、BZ19-6 WHPG),先期钻井55口(采气井36口、注气井17口、水源井2口);在已建BZ19-6WHPA平台钻井1口(二氧化碳[CO2]封存井)。在渤中25-1油田新建1座中心处理平台(BZ25-1 CEPG),先期钻井58口(生产井37口、注水井8口、注气井13口)。项目共铺设海底混输管道5条、注气管道3条、注水管道1条、CO2海底输送管道2条、CO2陆上输送管道1条、海底电缆5条。同时,对BZ19-6 CEPA平台、BZ19-6 WHPA平台、BZ19-6 BOP平台、BZ19-6EPP平台、BZ25-1WHPC平台和滨州终端进行适应性改造。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含油的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送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含油生产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注地层,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船舶机舱含油污水铅封后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处理处置。严格落实陆上终端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环境管理,定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地质性溢油风险管理。提高注气井、注水井的管理水平,严格按照设计压力和注入量进行作业。建立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注入压力和注入量,确保注采平衡。
(四)加强CO2封存作业管理。严格控制封存井最大井底压力,按照设计封存量作业,持续开展CO2封存周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防止CO2泄漏。
(五)加强海底管道铺设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交越处悬空。加强海管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漏。
(六)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对现有溢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海河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山东省渔业、海事部门和山东海警局。
(七)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钻井液和钻屑的排放速率,尽量减少悬浮泥沙的扩散范围。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穿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海管施工应避开主要保护物种特别保护期(4月25日至6月15日),位于鱼类产卵场内的海底管缆挖沟埋设作业应避开重要经济鱼类产卵盛期(5月至6月,10月),并积极开展有效的生态补偿与修复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海河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海河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