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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521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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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磋商、赔偿诉讼、修复与赔偿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的主要内容。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有关单位,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全力推动落实,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立法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修复责任主体不清、生态环境修复过程随意性大、后期监管难以保障等问题。目前,结合正在研究制(修)订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项法律,我部正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争取在相关法律制(修)订时明确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同时,我部也正在抓紧研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损害赔偿的专项立法,拟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侵权等法律规则,认真开展调研,积极指导各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探索多样化的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列入重点工作并开展了全国范围的调研,拟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二、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来源
  您提出“保障生态修复资金来源,设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的建议,具有一定前瞻性。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治理资金管理,积极推动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中央财政建立转移支付体系,支持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为支持地方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央财政逐步建立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基本覆盖了对各生态要素的保护修复。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因生态保护损失的发展予以适当补偿,增强地方财政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通过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等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二是研究绿色发展基金制度,解决污染治理融资难问题。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目前,财政部正在积极组织研究绿色发展基金,旨在创新投融资方式,由中央财政注资、社会资金投入,以市场化手段解决污染治理等行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是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2015年起,吉林、重庆等7个省(市)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期间,地方在赔偿资金管理方面开展了有益尝试,取得积极进展。如,贵州省专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
  按照《改革方案》规定,造成生态环境修复的,首先由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义务,不能修复的,赔偿修复资金;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目前,我部正在配合财政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有关问题深入开展研究,拟适时联合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
  关于设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规定,在已有相关支持渠道基础上,暂不宜再设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对地方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予以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力争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三、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近年来,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大力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一是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和机构推荐工作。2011年8月,我部印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重庆市、昆明市环保局(厅)为试点单位,要求组建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实际案例评估、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及运行机制。截至目前,共有13家试点单位。2014年、2016年,我部向社会推荐了两批共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这些试点单位和推荐机构为环境司法、环境行政管理等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
  二是推动环境损害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同月,我部与司法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2016年10月以来,我部联合司法部陆续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2017年4月,联合向社会公告了298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机制。这些工作都为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司法部统计,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建立地方专家库,10多个省份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72家,鉴定人1158名,全年完成鉴定业务3739件。
  三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方面,2011年以来,我部相继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等技术文件,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目前,我部正在抓紧制定土壤与地下水鉴定评估等专项技术规范。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建设方面,司法部启动标准汇编工作,已经完成汇编初稿,涵盖环境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等多个类别,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支撑。
  四是加强培训和研讨,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从业人员业务水平。2011年以来,我部每年举办3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题培训,培训千余人次,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工作。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大学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人才储备。
  下一步,我部和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将加快推进各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细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共同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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