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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895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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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助力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存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较少、鉴定评估周期不能满足司法机关办案时限要求等问题。您提出的加快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减少鉴定评估时间和费用、加强鉴定评估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认真吸收借鉴。
  一、关于加快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
  近年来,我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
  一是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和机构推荐工作。2011年8月,我部印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重庆市、昆明市环保局(厅)为试点单位,要求组建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实际案例评估、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及运行机制。截至目前,共有13家试点单位。2014年、2016年,我部向社会推荐了两批共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这些试点单位和推荐机构为环境司法、环境行政管理等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
  二是推动环境损害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同月,我部与司法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2016年10月以来,我部联合司法部陆续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2017年4月,联合向社会公告了298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机制。这些工作都为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司法部统计,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建立地方专家库,10多个省份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72家,鉴定人1158名,全年完成鉴定业务3739件。
  三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方面,2011年以来,我部相继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等技术文件,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目前,我部正在抓紧制定土壤与地下水鉴定评估等专项技术规范。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建设方面,司法部启动标准汇编工作,已经完成汇编初稿,涵盖环境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等多个类别,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支撑。
  四是加强培训和研讨,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从业人员业务水平。2011年以来,我部每年举办3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题培训,培训千余人次,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工作。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大学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人才储备。
  下一步,我部和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将加快推进各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细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共同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二、关于减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和费用
  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收费较高问题。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目前,我部配合司法部正在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联络沟通,拟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和参考标准,着力解决鉴定费用高的问题。
  关于鉴定评估周期较长问题。发生一起环境损害案件,通常会连带污染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多种环境要素,不仅要布置多个点位进行采样、实验分析,还要对生态环境期间损失、服务功能损失进行研究、评估,对下一步修复方案进行初步确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系统性、复杂性,决定了其周期往往较长。目前,我部正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针对较为简单的案件,研究专门的简易评估方法与程序。司法部将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环境损害鉴定程序规定,明确鉴定时限、步骤等,兼顾鉴定质量与诉讼需求,着力加快解决这一问题。
  三、关于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2015年,吉林、重庆等7个省(市)率先开展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期间,地方在赔偿资金管理方面开展了有益尝试,取得积极进展。如,贵州省专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在全国范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照《改革方案》规定,造成生态环境修复的,首先由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义务,不能修复的,赔偿修复资金;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由于《改革方案》已明确规定了相关资金的来源渠道,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规定,暂不宜在中央层面统一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对地方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予以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国试行工作过程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力争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通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预算科目,保障落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司法鉴定的费用。
  四、关于鉴定评估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
  污染物质进入环境要素后,流动快、不易保存,确需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诉讼活动提供支持。《改革方案》对此专门规定,要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等制度,为各地探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证据固定制度提供了依据。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落实《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案件办理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协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专业优势与检察机关法律优势,有效解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相关问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技术支撑。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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