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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52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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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改进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以来,我们指导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调整、完善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取得积极进展。江苏省进一步强化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的可操作性、可溯源性,便于公众监督。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的环境管理信息进行全面分类归总,以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信息为重点,强化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信息统一管理。同时,在省级层面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与失信行为分类规范,细化评分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山东省针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全省统一的环保信用评价指标,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作出相应记分。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收江苏省、山东省等地方经验,研究优化调整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评价指标的可操作性、可溯源性、可监督性。一是优化指标设置,研究确定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生态环境状态的关键性指标,优化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二是完善指标内容,进一步强化补充环境法律诉讼、环境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情况的指标。三是明确评价依据,进一步明确评价指标对应的数据、法律文书等评价依据。四是强化制度衔接,着力加强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面衔接、充分融合。
  二、关于提升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立法层次
  近年来,我部积极推动将企业环保信用有关要求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中,取得明显进展。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应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在国家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重要政策文件中,都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做出部署。一些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和配合立法机关,将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地方性法规中,如《四川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对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运用环境信用评价法条等作出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部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在总结江苏、四川、山东、湖南、广东等地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立法和实践经营的基础上,推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相关立法工作。一是明确各方责任。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相关部门应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社会公众和组织参与监督评价工作等内容。二是规范评价管理。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过程、指标和依据等要求,规范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主要评价依据公开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和组织参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三是强化奖惩联动。推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确保各项奖惩措施得到落实;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运用信用手段强化生态环境事中事后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关于建立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2015年年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家信息中心承建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建成并上线运行。截至2018年5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连接44个部门和全国32个省级信用平台。发展改革委已将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关联,建立了行政机关对企业申请办理有关许可等事项的“逢报必查、逢办必查”新机制。一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地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实际,建立了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如江苏省环保厅将环保信用管理系统与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联通,实现数据共享,并方便公众查询;福建省建立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共用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下一步,我们将总结地方平台建设成功做法,探索将环保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与现有的各项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融合,并开展建设全国统一的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化系统的可行性研究。
  四、关于完善社会参与和执行监督等配套工作机制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共享、社会监督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方面,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评价结果公开的时限和方式,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了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和载体;社会监督方面,评价办法在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中明确了社会监督涉及的群众投诉、媒体监督、信息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项目的权重及参考分档分值。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相关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您的建议,继续完善社会参与和执行监督等配套机制。一是推动提高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社会参与度。推动全面公示、公开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和依据,实现环保信用评价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将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反映的意见建议,作为确定和调整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重要参考。二是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执行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切实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保信用大格局。
  五、关于健全联合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2016年,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四个方面25类联合惩戒措施。我部及时将部本级查处的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推动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2018年以来,证监会对未及时披露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山西三维公司及其28名责任人予以处罚,对未及时披露涉嫌环境刑事犯罪信息的浙江上峰水泥公司及其3名责任人予以处罚,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强烈反响。
  同时,我们积极总结、推广地方建设联合奖惩机制先进经验,并推动纳入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我部向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宣传江苏省将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与企业用电价格、污水处理费挂钩的做法,推动各地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联合惩戒措施,加大对环保失信企业的经济制约力度。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鼓励地方根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
  下一步,我们将立足已有工作基础,积极提炼经验,进一步强化联合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信用良好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倾斜,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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