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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165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18-08-2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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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2016年4月,经国务院授权,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等7省(市)人民政府作为本区域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全力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2018年1月,我部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召开会议,统筹部署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明确改革阶段性任务。截至8月16日,全国共有13个省份正式印发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6个省份已审议通过,正在按程序发文;其余12个省份正在报请审议。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言,地方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损害及赔偿范围不易认定、诉讼规则有待完善等问题。您提出的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规则、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指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适时修法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等建议,我们完全赞成,将在后续工作中吸收借鉴。
  一、关于尽快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
  《改革方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等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予以明确。”
  在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方面。根据《改革方案》进行司法确认尚缺少上位法依据,亦无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可以探索由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磋商的模式,法院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如组织该领域专家讨论提出意见,将调解协议对外公示等。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从本质上看,是省、市级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代国家履行自然资源所有权受到侵害时的索赔行为,广义上是私益性质,或者说具有国家利益属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私益诉讼等几种诉讼类型可以并行不悖。但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上有部分重合,两类诉讼不宜合并审理。在诉讼顺位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第一顺位;社会组织可以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未涵盖的部分以及公共利益损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社会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指导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争取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重点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及相关配套机制建设等问题。
  二、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调查制度、鉴定评估制度、监督制度之间应相互协调,才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达到最优效果。我部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仲裁、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合与衔接,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化解纠纷方面的优势,适度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整体推进的态势。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技术保障。近年来,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大力推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一是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和机构推荐工作。2011年8月,我部印发《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选择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重庆市、昆明市环保局(厅)为试点单位,要求组建地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实际案例评估、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及运行机制。截至目前,共有13家试点单位。2014年、2016年,我部向社会推荐了两批共29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这些试点单位和推荐机构为环境司法、环境行政管理等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撑。
  二是推动环境损害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登记管理。同月,我部与司法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2016年10月以来,我部联合司法部陆续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2017年4月,联合向社会公告了298位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机制。这些工作都为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据司法部统计,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已建立地方专家库,10多个省份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72家,鉴定人1158名,全年完成鉴定业务3739件。
  三是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方面,2011年以来,我部相继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等技术文件,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目前,我部正在抓紧制定土壤与地下水鉴定评估等专项技术规范。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建设方面,司法部启动标准汇编工作,已经完成汇编初稿,涵盖环境损害相关法律法规、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等多个类别,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支撑。
  四是加强培训和研讨,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从业人员业务水平。2011年以来,我部每年举办3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题培训,培训千余人次,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工作。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大学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提供人才储备。
  下一步,我部和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将加快推进各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细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共同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
  我们完全赞成您的建议,确有必要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进程,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撑。目前,结合正在研究制(修)订的民法侵权责任编、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项法律,我们正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争取在相关法律制(修)订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同时,我们也正在抓紧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立法,拟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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