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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799号建议的答复

2023-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3-08-30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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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高标准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太湖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最有活力的地区之一。守护好太湖水,既是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根本要求,也是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高标准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利于为长三角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一、关于执行统一的环境准入要求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国体育彩票APP下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我部印发的《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地方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实施、跟踪评估、更新调整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工作。2022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6部门印发新一轮《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搬迁;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2020年,我部出台《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指导各地结合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综合考虑环境水体特征和污染源分布特点,对污染源排放的不同水污染物,规定有差别的排放控制要求。目前,上海、江苏、浙江(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已根据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排放管控要求各有宽严,但均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两省一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在太湖流域执行统一环境准入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行性,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二、关于环境基础设施全面实施提质增效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指导各地从设施建设和长效机制两方面补短板。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排放废水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202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据初步统计,2019年以来,两省一市新建城市污水管网共1.5万公里,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493条;太湖流域337家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均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工业废水基本实现应收尽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引导作用,对太湖流域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项目、水环境治理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将相关项目列入“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重点推进,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范围。将西太湖、太湖流域洮滆片区纳入全国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两批试点范围,支持太湖流域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大型浅水湖泊治理经验。
  三、关于入湖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双控
  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两省一市深入推进控源截污治污,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实现入湖污染浓度和总量双控,切实减少入湖污染负荷。一是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指导两省一市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太湖流域累计排查1.9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7855个,整治完成率达96%。二是深化农业面源治理,指导江苏省在流域内创建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207家,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清除太湖4.5万亩、滆湖2.3万亩围网养殖,完成环太湖3公里范围内9.46万亩水产养殖整治,累计改造池塘40万亩。三是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十四五”期间,我部在太湖湖体共设置17个监测点位,在重要通江口门、交界河道、出入湖河道等49个关键断面建立污染物通量自动监测站,及时掌握入太湖污染物浓度和总量变化情况。
  水利部以河湖长制为抓手,制定太湖、淀山湖“一河(湖)一策”,促进河湖长制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强化重要跨省河湖协同治理保护。2022年,太湖流域管理局首次向江苏省、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通报年度主要入太湖河道污染物浓度和总量月度变化情况,为实施入太湖污染物浓度和总量控制提供参考依据。
  四、关于核定水资源利用上限
  2018年5月,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批复了《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明确了2020和2030水平年两省一市太湖直接取水量控制指标、水资源调度期间环太湖口门分配水量以及调度管理意见,科学核定了太湖水资源利用上限。两省一市已将分水指标细化分解到本行政区域市、县(区)。水利部印发了“十四五”期间两省一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两省一市已将指标进行了细化分解。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等指标纳入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监督。
  为加强太湖流域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多目标统筹协调调度,2021年,水利部牵头成立太湖流域调度协调组,组织修订了《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并于2023年2月批复实施。将太湖纳入开展水资源调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调水工程名录(第一批)。结合流域水资源配置持续开展引江济太调水,增加入湖水量,完善并扩大太湖水量循环,恢复太湖与长江周边河网互动,促进水体有序流动,缩短换水周期。
  五、关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我部联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太湖流域有关省份建立健全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1年,出台《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上下游地区可将水质水量等指标作为考核依据,突出结果导向,强化绩效目标约束,补偿措施与考核指标改善结果挂钩。2022年,制定印发《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太湖流域建立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对太湖等重要湖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做出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义务和职责。太湖流域相关省份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支持政策,积极与相邻省份沟通协商,深化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为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促进解决水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中央财政专门设立水污染防治资金。2022年安排两省一市共17.85亿元,同比增长55.9%,支持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专项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两省一市可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太湖生态保护支持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严控新设专项资金、基金有关要求,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资金或基金,对确需支持的事项,将通过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
  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发挥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进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综合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的支持引导作用,支持太湖流域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接续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太湖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水环境综合治理效能不断提高。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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