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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26号建议的答复

2024-08-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2024-08-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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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仁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自愿减排交易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碳市场的建议”,由我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自愿减排交易覆盖范围

  为激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支持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的项目发展,我部持续推进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相关规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可以通过市场出售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目前,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构建基本制度框架。2023年,我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工作流程和市场参与主体各方权责,制定发布了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规则、注册登记规则、交易结算规则等配套制度文件,向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全流程、全要素的规范指引。二是明确市场支持领域。经过社会公开征集遴选,择优选择社会期待高、减排机理清晰、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领域起步,发布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首批4项方法学,推动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三是设立基础设施和机构。组织建设完成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并上线运行,批准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具备了开展项目和减排量申请登记的基础条件。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在支持符合条件的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项目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草地碳汇等项目纳入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开展深入研究,畅通方法学建议反映渠道,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的基础上,探索研究更多适合我国国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市场支持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二、关于设立国家级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平台

  碳普惠通过市场机制对个人的低碳行为进行普惠性质激励,有利于提高公众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碳减排活动,推动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绿色低碳转型。2019年,我部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规定“经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按照有关程序用于抵销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对拓宽碳普惠机制减排量消纳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广东、上海、北京、天津等多个省市均发布了碳普惠制度相关文件,开展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探索实践,在核算方法、平台建设、交易机制、运行模式等方面均有较大不同。部分地区的碳普惠机制减排量,除了将其转化为碳积分用以兑换优惠外,还在积极探索将其用于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企业或个人履行社会责任等。

  我们支持各地方因地制宜开展碳普惠激励机制相关研究,探索开展碳普惠激励机制创新实践,优化服务平台,拓展碳减排场景,提升数据质量,加强公众减排意识的宣传和普及。下一步,我部也将结合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发展,统筹研究碳普惠制度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中的定位与作用,研究制定碳普惠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相关规范,为碳普惠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三、关于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2018年以来,我部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和前期工作基础上,从制度体系、基础设施、数据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各项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正式启动上线交易,目前已经顺利完成两个履约周期,是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4.42亿吨,累计成交额249.19亿元。总体上看,市场运行平稳,数据质量全面改善,市场功能逐步显现,压实了企业减排的主体责任,建成了一套可推广的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管理制度,为推动双碳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制度框架体系。国务院印发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出台管理办法和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3个管理规则,以及发电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等。对注册登记、排放监测、核算、报告、核查、配额分配、配额交易、配额清缴等关键环节和全流程明确要求和规范,初步形成拥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组成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是碳排放核算和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国家—省—市”三级联审,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智能预警,将数据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创新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完成配额清缴。企业均建立碳排放管理内控制度,将碳资产管理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水平和核算能力显著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将全国碳市场作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基础性制度和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的重要政策抓手,明确未来一段时间全国碳市场的基本定位、作用、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为市场长远发展提供清晰、稳定政策预期。全面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二是加快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我们将坚持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充分借鉴运用好已有的碳排放管理制度和经验,加强拟纳入行业碳排放管理的制度建设、数据管理、宣传培训,使有关行业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在正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后能满足管理要求,确保市场健康发展。三是持续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将数据质量管理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生命线”,推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省—市”三级联审制度效能,做好企业涉碳数据月度存证,压实控排企业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全国碳市场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丰富智能化监管手段。

  四、关于适度提高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比例

  为充分发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对推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国务院于2024年1月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我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符合条件的减碳增汇项目,可以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我部将结合下一步工作,研究完善抵销机制相关规定。

  五、关于加强绿电、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的衔接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碳排放核算制度规则中应用绿电、绿证的具体核算方式。2024年4月,我部与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布了全国、区域及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和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三种口径最新电力排放因子。其中,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与国际主要核算规则衔接,有助于避免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重复计算,响应了国际标准中对剩余电网排放因子的定义。下一步,我们将基于基础数据更新情况,实现电力排放因子的定期更新和发布。

  全国碳市场与绿电绿证制度的有效衔接对推动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有积极意义。我部高度重视全国碳市场与绿电绿证交易制度的协同工作,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绿证交易机制的衔接工作,推动解决可再生能源项目重复获益问题,形成政策合力,共同助力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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